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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引流费、坑位费和直播带货手续费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2026-06-05 11:16
思考:引流费(个人理解:广告费)和直播带货佣金(个人理解: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一样吗?
坑位费(个人理解:广告费)是直播电商行业常见收费形式,即主播向商家收取的直播间商品展示推广费用,此费用不与实际销售业绩挂钩,亦被业内称为上架费、推广服务费。

法条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通知》( 2025年12月29日)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

常规行业扣除标准(按行业分类)    不同行业因业务特性,手续费扣除限额存在差异,以下为常见行业的明确规定:

1.一般企业(非特殊行业)   扣除限额:

与合法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需通过转账支付(委托个人除外),现金支付不可扣除;发行股票支付的承销手续费也不可扣除。

2.保险企业   扣除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8%计算限额,超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区别于一般企业“当年不扣”)。

3.电信企业

  扣除场景:仅针对“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充值卡”等拓展客户的业务。

扣除限额:按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计算,限额内据实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

  特殊限定:仅适用于“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情况。

扣除限额:支付的销售费用(含手续费/佣金)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限额内据实扣除。

5.特殊扣除情形(无比例限制)    部分企业以“手续费、佣金”为核心收入,其相关成本可全额扣除,无需受比例限制:     适用企业类型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代理、期货代理、保险代理公司等。   扣除规则 为取得手续费/佣金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含直接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为企业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二)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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