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发放差旅补助是否并入工资缴纳个税发表时间:2026-06-28 11:09 ![]()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按出差天数领取的定额差旅补助,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税。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 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 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 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差旅补助、差旅津贴、差旅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答复如下,差旅补助、差旅津贴、差旅补贴,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补助是福利货币化后,按不同职位等级、定期随工资一起发放至个人手中且可以随意支配的,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上述补助并非定期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而是出差时专款专用或实报实销的差旅相关支出,则不需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因此,公司给员工发放差旅补助若是福利货币化后,按不同职位等级、定期随工资一起发放至个人手中且可以随意支配的,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若是员工出差时专款专用或实报实销的非定期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的差旅补助,则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